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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案实录骨折是怎么形成的
今年5月,我办理了一起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故意伤害案。公安机关指控,3月24日,卖菜的岳某(女,68岁)与卖豆花的何某(女,50岁)在菜市场发生口角,继而相互殴打,过程中何某用舀豆花的锅铲击打岳某的右手,造成岳某右手第一掌骨骨折,经鉴定为轻伤二级。但何某到案后拒不认罪,辩称没有打伤岳某。
“这是一起小案子,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,能够同被害人进行和解,应该可以不捕不诉。”凭着多年的办案经验,我迅速预判了案件走向。然而,就在我信心十足以为可以说服何某认罪认罚的时候,她坚决的态度让我产生了动摇。提讯时,她坚称自己只是用锅铲做出要打人的样子来吓退被害人,根本没有打中;相反,被害人在打斗过程中掀翻了她的豆花摊,她怀疑被害人是在此过程中用力过猛误伤了自己。
我对本案的证据进行了梳理,发现支持指控的主要是以下几项:一是被害人陈述,称何某用锅铲打了其头部和手部;二是证人证言,一名证人称看到何某用锅铲敲了下被害人的手,被害人又打了何某两耳光,在双方停手后,被害人称手肿了;三是监控视频,从中看到何某先冲到被害人面前抓破被害人面部挑起事端,被群众分开后,被害人不顾劝阻冲上前用右手殴打何某头部,并将豆花摊掀翻(受角度限制,看不清用手情况),后被害人又上前用左手攻击何某,何某捡起地上的锅铲还击(受角度限制,看不清是否击中),待何某放下锅铲后,被害人再次用左手去打何某。
“被害人和证人虽然指认何某用锅铲敲击被害人的手,但是二人均说不清打的是哪只手;监控并不能证实锅铲是否打中了右手;相反,监控反映被害人最初是用右手攻击何某,但掀翻豆花摊之后换成了左手,会不会是右手在此时受伤,被害人本能作出了调换?”细想之下,我意识到何某的辩解不无道理,查清被害人致伤的原因才是破解之道。我决定从鉴定意见上找寻答案。
“鉴定意见仅提到被害人掌骨是完全性骨折,没有分析致伤原因。那么,这种骨折有没有可能是自伤形成的呢?”我拨打了鉴定人的电话。“我只能断定是受重创形成的,而外力打击或内力传导均可以造成重创,建议你向司法技术人员咨询。”鉴定人给我指了一个方向——向检察技术人员求助。
我赶紧与本院(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检察院)的法医联系,邀请他参与研判。听完介绍后,法医说要判断伤情的形成,需要查看被害人案发时手部受伤的照片和到医院检查时所拍摄的DR原片,而这两样公安机关均未移送。为提高效率,我们决定直接向被害人和接诊医院调取,当天便取得了上述证据。
“第一掌骨基底部骨折通常为间接暴力所致,作用机制是力量通过传导、杠杆等方式致使远离受力点的部位发生骨折,因而在骨折处表皮皮肤不会形成损伤。你看,她的伤情照片就印证了这一点。”根据法医判断,很可能是打斗中被害人的手接触到物品或何某时,力量沿掌骨纵轴传导,产生的间接暴力超出了掌骨的承受力,因而发生断裂形成骨折。他还指出,这种情形属于“攻击性损伤”,也就是攻击时造成的自身伤害,按照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》的要求是不宜进行损伤程度评定的。
听完法医的阐述后,我审查认为,鉴定意见未对成伤机制进行分析,被害人的损伤是怎么形成的,以及与何某的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存在疑问。最后,我院以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,依法对何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。
经多次组织调解,何某和岳某达成合议,何某自愿承担岳某一半的医疗费用,岳某不再追究何某责任。
案子虽然办结,但我们的工作并未完结。我和法医都认为,对于这类打斗过程复杂、致伤原因存在争议的案件,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时有必要将成伤机制纳入委托事项,在确定伤害是由他人造成的情况下才能对损伤程度进行评定。10月27日,我院针对委托鉴定事项不全面的问题向公安机关发出了检察建议,公安机关采纳了该建议。
通过办理这个案件,我总结了一个心得:承办人一定要重视对技术性证据的审查,积极与技术人员配合,利用专业知识为执法办案答疑解惑、提供支持,这样才能更好地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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